公寓大廈:
自家門口裝監視器也會被告?
「律師,我鄰居常在我門口亂丟垃圾,我裝個監視器防範難道不行嗎?」、「鄰居的監視器正對著我家大門,我每天幾點出門都被他掌握,這有沒有侵害我的隱私?」
在集合式住宅中,於自家門口裝設監視器看似「正當且合法」,但在法律天平的另一端,卻可能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與大廈管理條例。今天我們從法院判決的角度,來拆解這其中的法律禁區。
一、 公共走廊是「大家」的,不是你想裝就能裝
首先要釐清的是,公寓大廈的門外走廊、梯廳,在法律上屬於「共用部分」(俗稱小公) 。
-
管理權在誰手上?:既然是共用部分,其管理就必須依照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或「社區規約」辦理 。
-
未經同意就是不法:法院判決*指出,若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委員會同意,擅自在公共天花板或牆面鑽孔裝設個人監視器,就屬於侵害其他住戶對共有物的所有權 。
二、 即使是「公共空間」,鄰居也有「隱私期待」
很多裝監視器的人會辯稱:「走廊是公共場所,大家都能走,哪來的隱私?」但近期實務見解**已經翻轉了這個觀念。
-
合理隱私期待:最高法院明確指出,隱私權不限於私有空間 。在公共場域中,個人也享有**「不受他人持續注視、監看」的自由與資料自主權 。
-
日常作息也是秘密:如果監視器全天候攝錄鄰居的進出情形,等於掌握了他人的生活作息、交友情況與行為模式,這已構成對隱私的干擾 。
-
小公設的封閉性:特別是那種一層僅兩、三戶的電梯大廈,出入者固定且特定,並非不特定大眾可隨意出入之場所,住戶對於在該區域的活動具有更高的隱私保護期待 。
三、 法律的秤錘:比例原則與必要性
法院在判斷裝監視器是否違法時,會進行「法益衡量」(比例原則) :
-
你的目的 vs. 他的損失:如果你是為了釐清自家小狗有沒有亂叫、或者為了防範菸味,卻採取「24小時全天候監視鄰居出入」這種手段,法院通常會認為這已經「過當」,侵害隱私權的程度遠大於你所欲保護的權益*** 。
-
有無替代方案?:如果有其他較小侵害的手段(如單純錄音、或隨身攜帶手機錄影)就能達成蒐證目的,就不能主張「必須」裝設固定式監視器 。
四、 違法裝設的後果:拆除+賠錢
如果被認定侵害隱私權或違反管理規定,後果通常很麻煩:
-
強制拆除:法院會判命被告必須將監視器移除 。
-
精神慰撫金:被害人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。實務上判賠的金額從 1萬元 到 5萬元 不等,視侵害時間長短與情節而定 。
【律師實務指引】 如果您真的有裝設監視器的需求:
-
先看規約:確認社區是否允許私設。
-
取得授權:經區權會決議同意並與同樓層鄰居溝通並取得鄰居書面同意。
-
調整角度:鏡頭應盡量避開鄰居門口與進出動線,僅針對自家門口特定範圍。
保護自己,不代表可以無限制地監視別人。法律上的「安全感」,通常建立在對他人「隱私感」的尊重之上。
*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76號民事判決
**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37號民事判決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89號民事判決
***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字第 651 號民事判決